潍坊市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管理办法

2019/6/20 17:38:36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潍坊市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经营活动的机构(包括分支机构,下同)及从业人员均按照本办法规定,纳入信用档案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档案,是指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反映和评价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经营业绩、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的档案资料,是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档案管理,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五条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范围内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档案建立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档案平台,并直接负责市区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档案的建立完善和信息发布。各区、开发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相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查、打分、上报等工作。各县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档案的建设管理和信息发布工作,并及时将本地机构信用等级情况上报市住建局。


第二章 信用档案内容及采集认定方
      第六条 经纪机构信用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营行为信息:1.经营业绩情况;2.人员管理情况;3.信息公示情况;4.日常经营情况;5.资金监管情况;6.行业管理情况;7.行政处罚及司法诉讼情况。
     (二)社会贡献信息:1.依法纳税情况;2.参加社会公益事业情况;3.社会责任履行情况。
     (三)社会评价信息:1.政府、社团及相关机构评价情况;2.消费者评价情况;3.舆论监督评价情况。
      第七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自行申报,业务主管部门日常采集,行业协会、司法部门、社会公众提供等多种途径获取。

      第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认定程序如下:

     (一)市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由各区、开发区业务主管部门核查属实后,将有关证明材料上报市住建局,经市住建局审核确认,记入机构信用档案。

     (二)各县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由所在地业务主管部门核查后记入机构信用档案,定期进行公示并报市住建局备案存档。
      第九条 信息征集的依据:
     (一)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或授予相关称号的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行业主管部门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及抽查的通报文件;
     (四)媒体公开披露并经核实的机构和项目信息;
     (五)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十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包括分支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日常监督,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于受理投诉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对经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作为不良行为及时记入其信用档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对信用信息内容和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县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市、县市业务主管部门于 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并给与书面回复。



第三章 经纪机构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 经纪机构信用评价采取信用记分制。信用记分=信用基础分+良好信用信息得分-不良信用信息得分。信用基础分为 100 分。同一信用信息计算加、减分时只计算最高加分项和最高减分项,不重复计分。
      第十二条 经纪机构信用评价实行实时记录、年度评价的方式。实时记录,是指信用评价系统每日根据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的变化,进行量化加减分,计算出经纪机构即时信用记分,反映经纪机构即时信用状况。年度评价,是指以每年 3 月 31 日为截止日,房地产经纪机构主管部门汇总经纪机构信用信息记分情况和检查考核情况,提出年度信用评价等级方案,经公示后确定经纪机构的年度信用评价等级。
      第十三条 经纪机构的分支机构、加盟机构单独进行信用评价,其扣分情况同时计入机构总部。
      第十四条 经纪机构信用等级分为 AAA、AA、A、B 四个等级。
      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等级标准为:
     (一)AAA 级信用机构。第一个评价年度信用记分排名在前10 位,年度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 15 分。第二个年度开始,上一个评价年度信用等级不低于 AA 级;
     (二)AA 级信用机构。第一个评价年度的信用评价等级达不到 AAA 标准、信用记分排名在前 30 位,年度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 25 分。第二个年度开始,上一个评价年度信用等级不低于 A 级;
     (三)A 级信用机构。评价年度的信用评价等级达不到 AA标准,年度内的信用记分不低于 60 分、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 40 分;
     (四)B 级信用机构。评价年度的信用评价等级达不到 A级标准或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评定为 B 级。各县市可参照上述标准,结合本地情况,合理确定 AAA、AA 级信用机构的数量。
      第十五条 在本年度内,经纪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信用评价等级直接评定为 B 级。
      1、未办理机构备案和从业人员实名登记;
      2、在经营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
      3、在经营活动中,因房地产经纪机构原因引发群体上访事件造成恶劣影响;
      4、机构在信用评价工作中提供虚假资料,影响信用评价结果的客观真实性,造成恶劣影响;
      5、一个评价年度内出现 5 次以上投诉或因同一事由被投诉2 次以上,经查证属实;
      6、一个评价年度内被业务主管部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 4次以上或行政处罚 2 次以上

第四章 经纪机构信用评价结果运
      第十六条 本着公平、公开、公正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对信用等级良好的机构予以政策激励,对信用等级差的机构予以相应惩戒。
     (一)AAA 级信用机构:列入重点培育对象,扶持其做大做强;向市场监管、税务、金融机构重点推荐;机构负责人优先入选经纪机构管理专家库;优先推荐参加各类奖项评选。
     (二)AA 级信用机构:优先推荐参加各类奖项评选。
     (三)A 级信用机构:对经纪经营行为进行正常管理。
     (四)B 级信用机构:作为黑名单全市范围通报,同时抄送市场监管、税务、金融机构等部门。连续两年评为 B 级的,提请市场监管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
第五章 从业人员信用管理
      第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在一个评价年度内不良信息达到 3 条及 3 条以上的从业人员,列入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黑名单”,不允许其在潍坊市继续从业,并通过公告、网站、媒体等渠道在全市范围内公布,记入个人诚信评价系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相关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 年 4 月19 日。2014 年 8 月 20 日发布的《潍坊市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管理办法》(潍建发〔2014〕11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房地产经纪机构良好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2.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3.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不良信息标准